台灣證券交易所表示,為擴大我國證券市場規模暨推動外國企業回台上市,自97年3月行政院公佈「海外企業來臺掛牌計畫」後。台灣證券交易所已陸陸續續配合政策制定並公佈海外企業上市審查準則、作業程序等相關規範,同時主管機關亦就資金運用及稅務等相關議題做刪除或放寬等措施,相關法令規定公告實施後,已有5家海外企業申報初次上市輔導,另有2家海外企業申請發行TDR並同時經主管機關及交易所同意上市在案。
考量未來海外企業上市後有關我國投資人權益之保護,台灣證券交易所已積極研擬「股東權益保護事項」,除責付律師等專家就海外當地與我國就法令上有關股東權益重大保護事項之差異,要求於公司章程或組織文件上載明外,倘發現有不足處則要求列為申請上市公司之承諾事項。交易所表示,因部分有意願申請掛牌的公司是在開曼群島或百慕達等地註冊成立,為便利這些公司回台上市,台灣證券交易所在訂定上市規定時已考量當地法令與我國法令之差異,在不違反註冊地之法令禁止規定下,律師、會計師及承銷商應盡其專業上應有之注意,依據兩地之法令、公司相關文件、資料暨相關人員之面談後,確實審核填報檢查表並出具法律意見書等評估意見,充分揭露以保障投資大眾之權益。因此,實務上雖然我國法令屬於大陸法系與未來申請上市之在法令英美法系地區註冊之公司或有部分差異,但在不違反註冊地法令下申請回台上市並不會造成太大困擾。
台灣證券交易所表示,在充分重視實際申請作業與需求的簡便與快速之前提下,隨時歡迎有意申請上市的公司及各界對交易所提供各項建議,台灣證券交易所亦將持續檢討修正不合時宜之法令規定,致力營造有國際競爭力上市條件之證券交易所。 |